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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说明

       2016年12月12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6〕2879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市社科规划办经与市财政局科技文化处会商,为了帮助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项目责任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现就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责任单位项目管理职责的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做好服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责任单位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北京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北京市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数据采集费开支范围

  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研究需要进行数据采集,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数据,也包括购买二手数据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服务。开支范围包括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出。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预算编制与使用

  1.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对于差旅、会议、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该科目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统筹使用。

   四、设备费预算编制与使用

    1.编制设备费前,须征求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符合固定资产定额标准。

    2.设备费开支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严禁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3.设备要和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办公用品。

  4.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五、专家咨询费支付要求

  一般来说,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需要注意的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六、劳务费开支范围、标准

  项目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北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科研辅助活动。

  七、印刷出版费支出要求

  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不得列支最终成果出版费。

  八、“其他支出”如何列支

  “其他支出”属于项目预算的“兜底科目”,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可列入“其他支出”。

   九、间接费用及绩效支出的管理

  间接费用的主要内容是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由责任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单位与个人、当前与长远、激励与约束等关系的基础上,统筹管理使用。

  责任单位在核定绩效支出时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处理好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在制定本单位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时,应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防止片面化、简单化。第二,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奖励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一致。第三,坚持分期安排,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来安排绩效支出,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

  十一、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程序与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要求在项目预算表相应栏目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编制预算不得体现不可预见因素、前期投入、预留资金及配套经费等内容。

  2.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预算相关内容,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北京市社科规划办复核。

  3.项目资金预算通过审核后,即成为有约束力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资金预算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十二、项目外拨资金管理

  1.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外拨多个单位的,需分别编制预算。

  2.间接费用不得外拨给合作研究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统一管理。

    3.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接受外拨资金的合作研究单位是外拨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予以管理和监督。 

    十三、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的报销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此类费用,须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十四、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责任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职责

  1.项目预算审核。按照科学、合理、真实的原则,严格审核每年新立项目的资金预算,对审核不合格的项目预算,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时退回重新编制;审核合格的,按时报送北京市社科规划办。

  2.审核项目决算。对照项目预算仔细核对决算,对存在未附财务明细账、决算与预算严重不符、资金使用违规等问题的,及时退回项目负责人并要求整改。

  3.资金日常管理。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北京市社科规划办报告。

   十六、《资金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资金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北京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北京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相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2.2016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责任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新增间接费用的,责任单位应当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的意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自行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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